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特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正确行使其应有的职权,校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决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可能办到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犯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依据条件,名额,由各年级,部门提名,然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职代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适当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咨询。
4.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任意修改变动。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授权工会委员会,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办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会议,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5.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