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擅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3、不准突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4、公办中小学不准改为民办或以改制名义实行高收费;
5、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借口举办“实验班”、“特长班”、“重点班”、“提高班”、“补习班”等,并以此收取实验费、捐资费、赞助费等;
6、不准把捐资助学与招生、入学挂钩;不强行摊派,不统一标准;
7、不准搭车收费;
8、不准挤占、截留和挪用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