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政督学兼顾 推动学校的发展

来源:佚名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0日 点击数:1376
    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和教育督导地位的提高,这种传统的教育督导观已难以适应现代教育督导的新需要,必须确立政府与学校主体责任、“督政”与“督学”兼顾、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等现代教育督导观。只有如此,教育督导才能肩负起新时代所赋予的新使命。   
    一、政府是督导的主体
    实践已充分表明,仅仅从经费投入上去考察政府抓教育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已远远不够,难以强化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主体责任行为,更难以提高政府依法治教的自觉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抓教育的行为,使政府部门能真正站在当今世界教育和人才竞争的战略高度,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负责,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学校而言,学校是办学的独立法人,拥有学校规划、教学指挥、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又包括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不仅如此,为了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学校还要对每一个学生全面负责,为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最佳的条件和环境,使所有的学生都能走向成功。因此,在教育督导实践中,我们必须唤起学校的主体责任意识,着力提高学校依法办学的自觉性。
    二、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表现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造成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教师的对立。必须改革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用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用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必须改革以单纯的检查监督或以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生长的创新精神。这样才能推动学校的发展。
   现代教育督导不是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控制的地位,不是用文件、指示、指标等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不是把督导对象作为检查、评价、调节、纠偏的主体,而是以合作意识、内行的辅导或指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引导。这样,“督”与“被督”之间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就能达到最优结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人员要广泛听取督导对象的意见,坦率真诚地与其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认同”感,激发自觉参与心理,使整个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的过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督政”与“督学”并举
    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在这种状态下,必须确立“督政”与“督学”兼顾的教育督导观,教育督导工作的侧重点应包括“督政”和“督学”两大方面。所谓“督政”,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所谓“督学”,即对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不仅“两基”主要是政府行为,“两全”目标的落实、素质教育的实施,也首先要依靠政府。因此,不仅在对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中应以“督政”为主,在落实“两全”的督导工作和其他教育的督导工作中也要重视“督政”工作。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督政”与“督学”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厚此薄彼,而应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督导的真正目的,才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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