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文件精神,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来源:管理员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 点击数:1574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 个月。

第九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第二条中所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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